- 壹、總則
- 一、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應繳費款作業之效能,並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之目標,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 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款、公教人員個人 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 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 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 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 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各機 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 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機關 須自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免臨櫃 辦理。 3.直接匯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 局)提供繳款帳號,適用於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免繳款 卡,免臨櫃辦理。
- 貳、委託代庫銀行以「代扣繳專戶」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 四、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 款等費款轉帳繳納一般規定事項: (一)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 費款應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市庫存款戶下增設之代扣繳專戶內,以 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由代庫銀行於規定期限辦理轉帳扣繳。 (二)各機關明細科目由代庫銀行配合匯款系統以專案代號加上機關別代 號及費用別代號分別設立匯款帳號十二碼,其帳號編碼原則、費用 別代號、付款憑單編製方式(如附表一)。 (三)代扣繳專戶未辦轉帳代繳前仍屬市庫存款,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統籌調度運用。代庫銀行應分帳併入市庫存款結 存數,按期提報財政局;另於市庫存款戶作業系統下,建立代扣繳 專戶子系統,定期產出相關報表,並於其網路銀行提供各機關代扣 繳專戶交易明細查詢。 (四)各機關應與代庫銀行約定自上述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轉帳代 繳健保費、勞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以各機 關市庫存款收入退還之印鑑章作為約定書之存款戶印鑑),由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公用事業及各項費款機構提供電子檔供代庫銀 行整批扣繳,並於扣帳當月製發收據供機關辦理核銷。 (五)補繳現金差額(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 各機關需補繳現金時,得填寫「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如附表二 ),將現金繳入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六)錯帳調整(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誤填,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1.至代庫銀行公庫處調整:填寫「代扣繳費用轉正憑證」(如附表 三),辦理轉正。 2.至代庫銀行各分行調整:須同時填寫「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如附表四)及「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辦理轉正。 (七)申辦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利對帳: 各機關於台北富邦銀行申請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便查詢代扣繳專 戶每日(或於六個月內設定期間)之交易明細。
- 五、各機關健保費及勞保費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 (一)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付 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於代扣繳專戶明細科目內,於辦理次月薪津代扣 作業時再調整之。 3.倘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必須當月調整時,填寫「代扣繳費用 支出憑證」,將溢扣金額轉出存入機關保管款退還當事人或辦理 支出收回。 (二)各機關得利用健保署及勞保局網站申辦網際網路加退保憑證,以利 辦理下列事項: 1.直接於健保署、勞保局網站將異動資料自行登錄後立即傳送,縮 短異動資料郵寄及進檔時間。 2.隨時查詢員工、眷屬異動後之投保資料及保費金額並核對、下載 明細資料後,計算機關負擔額及現金差額。 (三)各機關每月月底及年度結束期間繳費作業流程: 1.每年一至十月份轉帳扣繳:(請參閱附圖二) (1)健保署、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月二十五日前發送保險費 繳款單予各機關,並將各機關應繳數額之檔案整批傳送代庫銀 行。 (2)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十日前, 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機關負擔之費款以電連存帳方 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須以現金補繳部分亦應 於前述期限內繳入。 (3)健保署、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二十日前發送扣帳成 功之收據,供支用機關帳務核銷。 (4)繳款機關如未能於繳費當月月底前,收到扣款成功之收據,得 以代庫銀行網路銀行提供之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表( 含帳號、帳戶名稱、扣帳日期、金額、投保單位代號或保險證 號碼等),由經辦人員簽名蓋章,作為核銷之憑證。 2.每年十一至十二月份臨櫃繳納:(請參閱附圖三) (1)健保署、勞保局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同時發送十一至十二月份 (預繳)保險費繳款單(十月份以後新增或裁撤之機關請自行 通知健保署以利預開繳款單作業)。 (2)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填製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將二個月應繳費款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 機關明細科目內。 (3)為因應年度結束帳務處理,各機關將應繳費款存入代扣繳專戶 該機關明細科目後,自行持繳款單(二聯)及「代扣繳費用支 出憑證」至代庫銀行,由代庫銀行確認代扣繳專戶之機關明細 科目內已存入足額款項後,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戶內撥入「中 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專戶」或「勞保局勞保費專戶」,同時於 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其中一聯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另一聯由 代收銀行銷號後留存。 (四)經代庫銀行辦理轉帳扣繳仍不成功之處理方式如下: 1.各機關一至十月份健保費、勞保費,倘轉帳扣繳仍不成功,為避 免產生滯納金負擔,得於加計滯納金之日期前,補足差額,再自 行持繳款單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臨櫃繳納。 2.各機關倘未依繳費期限將費款存入代扣繳費款專戶,致健保署、 勞保局依規定加計滯納金時,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 六、各機關勞退基金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 提繳勞退基金除下列差異外,其餘均比照勞保費辦理: (一)每年一至九月份轉帳扣繳: 勞退基金轉帳扣繳勞退基金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應與勞保費轉帳代 繳約定書分開填寫。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應繳保費月份之 次二月底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費款以電連存帳方式 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 (二)每年十至十二月份臨櫃繳納: 勞退基金臨櫃繳納勞退基金繳費期限為次二月底。勞保局為配合各 機關年度收支結束之帳務處理,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之勞退基金 繳款通知單併同十月份繳款通知單發送,各機關收到通知單後須將 該三個月之應繳費款存入代扣繳專戶,再持勞退基金繳款單及「代 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臨櫃繳納。
- 七、各機關公保費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四) (一)各機關採電連存帳方式將員工自付部分及機關負擔部分之公保費, 匯入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二)各機關於規定繳費期限前自行持繳款單(入帳通知聯)及「代扣繳 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由代庫銀行確認後將該款項 自代扣繳專戶撥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 收款章由機關取回核銷。
- 八、各機關公用事業費款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五) (一)現階段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公用事業費款係指水 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費用。 (二)撥補作業: 1.年初及各月應辦事項: 預先寬估會計年度中各項公用事業費款最高月份之金額,比照零 用金方式以暫付款撥入代扣繳專戶備供扣款,俟代庫銀行轉帳代 繳後檢齊當月各項繳費收據,一併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採電連 存帳方式辦理實支撥補,循環運用,每月撥補之次數,得視帳戶 餘額及單據彙整情形彈性處理。 2.年底(十二月)應辦事項: 辦理暫付款轉正作業,並於年度終了市庫收支截止日前辦理剩餘 款支出收回。 (三)各機關應繳之公用事業費款,如有特殊事由無法與公用事業約定採 委託轉帳代繳方式者,得自行臨櫃繳納,俾便扣繳及取得收據。 (四)電費倘因扣帳不成功或其他原因需匯入台灣電力公司各營業處於臺 灣中小企銀之帳戶時,應於付款憑單清單「備考欄」加註電號或管 線工程名稱,俾利財政局將資料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內,並 便於台灣電力公司核帳及機關取得收據。 (五)為利於各機關核帳,代庫銀行於網路銀行提供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 ,並於備註欄加註費用別及水號、電號或電話號碼;倘發生扣帳不 成功時,代庫銀行並於網路銀行提供通知服務。
- 九、各機關繳納各項費款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六及附圖七 ): (一)各機關於規定繳費期限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費款以電 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約定轉帳代繳或自行持繳款單據及「 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送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自行持繳款單臨櫃 繳納者,由代庫銀行確認後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戶轉出,撥入各項 費款帳戶,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由機關取回核銷。 (二)差額調整: 1.溢繳差額:持「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併同支出收回書、繳款 書或代理台北市庫送款回單(轉入機關學校指定公庫存款帳戶) 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辦理。 2.補繳差額:補匯或持「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併同現金、市庫支 票或公庫支票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辦理補足。
- 參、委託代收銀行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 十、各機關退撫基金,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 帳繳納。 (一)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灣銀行(以下 簡稱臺銀)簽訂契約書,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留存印鑑。 (二)臺銀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1.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供 各機關匯入應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款帳號等資料 之「OOO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如附表六)交 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憑證。 2.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 附表五)。 (三)匯款期限: 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臺灣銀行臺北世貿 中心分行(以下簡稱臺銀世貿分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公務人員 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時間匯入,機關負擔部分,於當月繳費期限前 至少二個工作日匯入繳費專戶。 (四)各機關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及「OOO機關學校 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1.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利 用支付查詢系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前至臺銀各分行加蓋 轉帳日期章,並當場取回收執聯核銷。 2.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臺銀應配合 於特定日派員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轉帳繳費取據 事宜。 (五)交易明細查詢: 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集中 支付作業查詢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六)差額調整: 1.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須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得 以現金併繳,須取得憑證者,得填製「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 (一式二聯)。 2.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 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調整 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支出 憑證」(如附表七)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 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號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 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分行申請開立受款人為「限存入臺北 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回。 (七)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關填 具「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附表八 )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自行送交臺銀世貿 分行辦理。 (八)注意事項: 各機關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世貿分 行查詢繳費專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作業困擾及不 便。
- 十一、各機關軍人保險費,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 戶轉帳繳納。 (一)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費款,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存 入臺灣銀行大安分行「臺銀人壽辦理軍人保險準備金運用專戶」 (以下簡稱臺銀人壽)轉帳繳納。 (二)軍人保險費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二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 憑單方式(如附表九)。 (三)繳費作業: 1.高中職以上學校於付款憑單電連存帳清單「備考」欄加註繳費 月份及自付或公付等內容,以便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內 供教育局核帳。 2.軍人保險費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 付系統」/「簽核及放行作業-支付查詢」/「查詢電連存帳 事項」列印匯款明細(代替劃撥收據),併同扣繳軍人保險費 名冊(含異動名冊)送教育局軍訓室核對並彙整後轉交臺銀人 壽辦理後續核銷及製發繳費收據事宜。 3.為方便臺銀人壽核帳,財政局得依其申請,傳送電連存帳入戶 通知單,提供每筆匯款之學校名稱、憑單編號、金額及附註事 項。
- 十二、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部分,應於每月十 日前依下列規定以電連存帳方式彙總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提供之繳 款帳號轉帳繳納: (一)繳款銀行及專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二)繳款帳號:虛擬帳號,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 憑單方式(如附表十)。 (三)繳費作業: 1.於每月十日前使用退撫基金管理局網路版「個人專戶制退撫儲 金繳納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儲金繳納平台),依公務人員及 教育人員各身分別產製繳費清單,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 撥及個人提繳部分得以合併編製薪津代扣款付款憑單或先撥存 機關保管款專戶,再彙總匯入繳費清單所列繳費資訊之繳款帳 號。 2.得下載儲金繳納平台提供繳費證明單,或利用財政局網站「臺 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下載對帳單」/「電子化報表系統」 /「報表查詢列印」/「一般報表查詢列印」/「日報」/「 UCOMB30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傳匯明細資料」,下載傳匯明細資 料作為支出憑證。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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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30875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114年12月04日修正第12點條文,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