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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公字第0983386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增訂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第 4 條
    四、工商業申請補助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在受理申請期間 ,親送或郵寄至產業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字樣, 截止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產 業局另公告之。 (二)每一營業主體購買節能產品之金額應達新臺幣五萬元,始得申請補助;同一營業 主體有多個營業據點時,每一營業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申請金額以各營 業據點加總計算。 (三)申請案經書面初審有應補正事項,產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申請案經書面初審通過,由臺北市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補助金額,申請人應於核定 補助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個月內備齊臺北市政府補助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契約( 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六份,向產業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 1.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購買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 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3.購買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無保證書之產品免附)。 4.節能產品安裝完成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300dpi以上,格式為 *.JPG之 圖檔。 5.申請補助之節能產品未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五)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購置並備齊文件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產業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第 16 條
    十六、依本要點修正前申請中之案件,適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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