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補助本市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落實節能減碳 ,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第 2 條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產業局得將本要點規定事項委託節能專業機構執行。
- 第 3 條三、本要點所稱補助之節能產品為取得節能標章或能源之星認證之產品,其補助對象為設籍 於本市且領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商號。 本要點補助之產品為冷氣機、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開飲機、飲水機、熱水瓶 、螢光燈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室內照明燈具及電腦主機、影印機、多功能事務 機、印表機、傳真機、掃描器,並以公告當年度購置之新品為限。 受補助產品之節能標章或能源之星認證,於申請截止日時,其使用證書須仍為有效。 經補助購置之節能產品,應安裝於本市工商業之廠房、營業或辦公場所。
- 第 4 條四、工商業申請補助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在受理申請期間 ,親送或郵寄至產業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字樣, 截止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產 業局另公告之。 (二)每一營業主體購買節能產品之金額應達新臺幣五萬元,始得申請補助;同一營業 主體有多個營業據點時,每一營業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申請金額以各營 業據點加總計算。 (三)申請案經書面初審有應補正事項,產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申請案經書面初審通過,由臺北市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補助金額,申請人應於核定 補助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個月內備齊臺北市政府補助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契約( 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六份,向產業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 1.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購買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 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3.購買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無保證書之產品免附)。 4.節能產品安裝完成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300dpi以上,格式為 *.JPG之 圖檔。 5.申請補助之節能產品未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五)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購置並備齊文件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產業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第 5 條五、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產業局得予駁回: (一)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二)補助品項不符。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購買。 (四)未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同一產品業經其他機關補助。 (六)虛偽買賣、造假不實之情事。 (七)補助款用罄時。
- 第 6 條六、產業局為審查申請案件,得設置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產業局局長遴聘,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評審委員會之開會及現場查驗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期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幕僚 行政作業由產業局派員兼任。 (四)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申請案之審查。 2.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之審查。 3.排定申請案補助順位。 4.換裝節能產品之現場查驗事宜。 5.其他與補助相關之事項。
- 第 7 條七、評審委員會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下列事項及配分進行審議,並審定受補助優先 順位及其補助金額: (一)購置產品之節能效益(70分)。 (二)後續示範推廣可行性、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20分)。 (三)曾配合產業局節能減碳相關政策或示範推廣之實績(10分)。
- 第 8 條八、評審委員評分計算及程序如下: (一)由評審委員評分後分別計算其總得分及平均分數,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得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二)各評審委員按其對及格申請案之評分高低排定名次,評分相同者名次相同,其名 次應為前揭申請案之名次加上評分相同者個數向後遞增排序。評為第一名者,得 一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得三分;餘依此類推。依此計算 各及格申請案之名次序分總計。 (三)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補助對象順位,以「名次序分總計」低者為優先補助對 象。「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購置產品之節能效益評分項目獲得評分高者為 優先,購置產品之節能效益評分項目分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項審核結果產業局於評審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 9 條九、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依評定順位依次補助,同一營業主體其補助額度依購置節能產品 金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第 10 條十、節能產品之申請品項及金額,評審委員會得依市場價格,予以酌減或不補助。
- 第 11 條十一、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由產業局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第 12 條十二、評審委員會審核補助案須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有義務協助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13 條十三、申請文件及其檢附文件,申請人應覈實填列並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情事,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條件繳還補助款。 申請補助品項已獲他機關補助;或經產業局補助購置之節能產品,未依規定安裝於本 市工商業之廠房、營業或辦公場所者,應無條件繳還補助款。 前二項應無條件繳還之補助款,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 第 14 條十四、獲補助廠商應於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二年內,每半年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予產業局, 並授權產業局用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 展覽場合使用。
- 第 15 條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產業局編列預算支應,申請期間終止,補助款倘有結餘,產業局得 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期間因補助款用罄,產業局得公告終止補助申請。
- 第 16 條十六、依本要點修正前申請中之案件,適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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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公字第0983386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增訂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