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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1832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
  • 第 5 條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至三人。但五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至三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 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 ,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一百二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教保 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四十八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 四十九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一百 六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二百四十人以下者, 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二百四十一人以 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職員: (一)招收人數七十二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 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三人;二 百十七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二百八十八人以下者, 得再增置專任一人;二百八十九人以上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人為 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 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 式為之。
  • 第 6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一 人以上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至三人。但五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至三人;另每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 百六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一百六十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 人員辦理。 五、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 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 式為之。 六、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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