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062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5條、第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28日令修正發布第6、25、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自115年08月01日生效。
  • 第 6 條
    本校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 學實習。必要時得附設幼兒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25 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 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 人員兼任,其中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各組(中心)得置輔導員、組員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另配合業務需要得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及諮商心理師。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35 條
    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本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合格人員,送請本校校長聘兼(任),並報請教育局備查。其組織編制另 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及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