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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499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6、8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 肆、實施期程:自106年1月至12月。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 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及10 3 年接受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至 105年期間未再接受評鑑者。 二、申請評鑑: 105年 1月 1日至 10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 長期照顧機構,得於 106年 1月31日前申請接受評鑑,且於申請評鑑前住民入進住 率達30%以上。 三、提前評鑑: 104及 105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得於 106年 1月 31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3年7月起至106年6月止。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預計於 106年 7至 8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七、召開評鑑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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