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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14319133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1月24日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起生效。
  • 五、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交通補助之補助對 象: (一)當學年度九月一日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 (二)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 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七、申請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以下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冊 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經審核符合第三點補助資格者,除事後因第九點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資格外,受補助人於每學期申請期限前檢具前項之證明文件後,由 本局逕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撥款,無須重新申請。 經審核符合第五點補助資格者,由本局將補助款逕行撥入其指定之郵 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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