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本補助計畫補助項目、最低使用年限、補助最高額度及補助相關規定 ,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二、申請前款規定之補助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或 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伍、請款及審核方式: 一、民眾自行請款: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先向本局申請核定始得購置,經核 定後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或本局委託辦理之輔 具中心辦理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本局核定公文影本及核銷請款書。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保固書影本(載明符合本局規格)。 (二)前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於發票或收據開立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或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辦理核 銷,應備文件如下。但須經輔具評估之補助項目,應於輔具評估報 告書開立後六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 1.核銷請款書。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不須輔具評估之項目免附)。 5.輔具保固書影本。 二、特約輔具廠商代償墊付請款:申請人得至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或於本 局輔具線上系統申請核可編號,並於取得核可編號及輔具評估報告書 後六個月內至本局特約輔具廠商進行購置及辦理代償墊付。 三、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規定。 四、審核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至民眾或特約輔具廠商。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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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53062327號令修正發布第參點及第伍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中華民國115年04月02日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