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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432077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老人福利法。 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 參、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本補助計畫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及補助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二、申請前款規定之補助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或 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 肆、補助對象: 一、個人衛星定位器(以下稱 GPS)補助項目:須設籍且居住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並經地區型以上醫院診斷為失智症者。 二、除 GPS 外之補助項目:須設籍且居住本市,經照管中心評估為長照 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四)失智症者。 (五)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 計畫之收案對象。
  • 伍、請款及審核方式: 一、民眾自行請款: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先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申請核定始得購置,經核定後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 郵寄至本局或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辦理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本局核定公文影本及核銷請款書。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保固書影本(載明符合本局規格)。 (二)前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於發票或收據開立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或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辦理核 銷,應備文件如下。但須經輔具評估之補助項目,應於輔具評估報 告書開立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 1.核銷請款書。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不須輔具評估之項目免附)。 5.輔具保固書影本。 二、特約輔具廠商代償墊付請款:前點規定之補助項目,申請人得至本局 委託之輔具中心或於本局輔具線上系統申請核可編號,並於取得核可 編號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後三個月內至本局特約輔具廠商進行購置及辦 理代償墊付。 三、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規定。 四、審核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至民眾或特約輔具廠商。
  • 陸、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 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
  • 柒、本計畫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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