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本市里辦公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或本市立案之景觀、園藝、農業推廣、社區營造、社會福利、 園藝療育、生態推廣等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申請單位如為里辦公 處,則由各區公所協助辦理提案及代辦經費等相關事宜。
- 四、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提案計畫書。 (二)提案切結書。 (三)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四)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應檢附地籍謄本 )。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身分關係揭露 表。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六、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公告附件規定辦理。 (二)全部核定補助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三)本局得依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受補助單位。 (四)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架 、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設 備等。 3.講師費用:於社區辦理園圃相關課程,促進相關知能及加強社區 聯結。 (五)同一基地,以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基地地址、接鄰土地(建物)或範 圍認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1530537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及第6點條文;並自115年5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