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求適時處理解決醫療事故及爭 議事件,建立申訴溝通管道,順利解決紛爭,保障病患權益,以促進 醫病關係之和諧及維護醫院工作環境之安定,並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特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事故及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院性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規劃之審議事宜。 (二)有關給付病人方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之審議 事宜。 (三)有關各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執行情形之督導、檢討、改善 及預防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本院醫療事故及爭議事項之審議事宜。
- 十、本會於各院區設醫療事故關懷及爭議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區 醫爭關懷處理委員),置委員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 為副召集人,均由院區院長薦請總院長聘(派)兼任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院區院長或院區副 院長。 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應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處理醫療事故及爭議 事件作業程序及本會決議辦理以下任務: (一)關懷病人方及院區當事人員事項之審議事宜。 (二)院區當事人員之處置是否得當及其責任之審議事宜。 (三)本院和解條件之審議事宜。 (四)本院與當事人員各應分攤之金額或比例及其計算基礎之審議事宜。 (五)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之檢討、改善及預防等事宜。 (六)其他有關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之審議事宜。
- 十一、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下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小組成員應 包括院區副院長、相關醫療科、護理科、院本部品質管理中心、院 區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總幹事、社會工作課及其他與重大醫 療事故相關之科室、專業人員等,並置幹事一名。
- 十二、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院區另訂之。
- 十三、本要點經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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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2、10~13點條文;並於網頁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