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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2、10~13點條文;並於網頁公告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求適時處理解決醫療事故及爭 議事件,建立申訴溝通管道,順利解決紛爭,保障病患權益,以促進 醫病關係之和諧及維護醫院工作環境之安定,並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特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事故及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院性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規劃之審議事宜。 (二)有關給付病人方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之審議 事宜。 (三)有關各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執行情形之督導、檢討、改善 及預防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本院醫療事故及爭議事項之審議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 由總院長聘(派)兼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列席, 但無表決權。
  •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議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六、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集各相關單位、人員或院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或 表示意見。
  • 七、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置幹事 若干人,協助總幹事處理事務,均由總院長派兼之。
  • 八、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十、本會於各院區設醫療事故關懷及爭議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區 醫爭關懷處理委員),置委員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 為副召集人,均由院區院長薦請總院長聘(派)兼任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院區院長或院區副 院長。 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應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處理醫療事故及爭議 事件作業程序及本會決議辦理以下任務: (一)關懷病人方及院區當事人員事項之審議事宜。 (二)院區當事人員之處置是否得當及其責任之審議事宜。 (三)本院和解條件之審議事宜。 (四)本院與當事人員各應分攤之金額或比例及其計算基礎之審議事宜。 (五)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之檢討、改善及預防等事宜。 (六)其他有關院區醫療事故及爭議事件處理之審議事宜。
  • 十一、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下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小組成員應 包括院區副院長、相關醫療科、護理科、院本部品質管理中心、院 區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總幹事、社會工作課及其他與重大醫 療事故相關之科室、專業人員等,並置幹事一名。
  • 十二、院區醫爭關懷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院區另訂之。
  • 十三、本要點經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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