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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8)北市秘總字第108300297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本處底價授權核定原則: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陳副處長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授權處長指定之專門委員核定底價。 (三)採購案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者, 授權由主持議價決標人員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應否調整及其調整 金額,俾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 四、本處設採購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成員為處長指定之專門委員一人及採購監辦 單位以外之一級單位主管,主席為專門委員;工作人員由總務組指派專人擔任。本會議 討論案件方式如下: (一)本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進行,且出席成員均具有否決權。成員以親 自出席為原則,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專門委員或指定成員一人 代理;其他成員因職務出缺、請假或奉派參加其他公務行程無法出席,由其職務 代理人代理之,並應於會前告知總務組。 (二)本會議得於必要時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邀請對於案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專業 )之人員列席指導。會議進行討論時,主席得令本會會議成員及工作人員以外之 人員退席。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三)本會議討論程序: 1.底價建議案: (1)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預算完成程序並經核定辦理招標,或契約變更案經核 定辦理議價程序後,由總務組於底價表內填列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簽會業 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應檢附分析資料),陳處長召開會議。 (2)會議依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含分析資料)及其列席說明,進行討論。 出席成員倘對業務單位所提資料或說明有異議,應列入紀錄,全案退回重新 檢討,底價表循公文程序重新陳核;如無異議,依會議結論於底價表內填具 建議金額,加蓋章戳及密封,續陳底價核定人核定底價。 2.標價偏低案: (1)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 說明者,總務組彙整廠商標價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簽會業務單位初 核後,陳處長召開會議討論。 (2)會議依廠商標價、廠商說明資料及業務單位列席說明意見進行討論、提出建 議。討論結果製成紀錄陳處長參核,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時,得由本會成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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