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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5年7月6日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及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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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並於同日以公務電子郵件下達及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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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KM知識管理平臺及以電子郵件方式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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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8)北市秘總字第108300297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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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北市秘總字第106310782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6年9月1日起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1-02-2014
(廢)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5年7月6日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及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