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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27148號令修正發布第4、5、7、8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 四、補助對象: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將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協力照顧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1.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依衛生福利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向 本局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並於一百零七 年八月一日後持續轉領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者。 2.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並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前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負擔托育費用之父或母一方提出 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 4.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5.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 五、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時兒童未滿三歲。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送托地點於本市。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本 市之限制。
  • 七、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補助對象因轉領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致與原領 取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臺北市育兒津貼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之合計 總金額產生差額者,補助其差額,期限至兒童年滿二歲之前一日止。但依衛生福 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款之第三名以上兒 童加發之補助金額,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兒童滿二歲後,補助每位兒童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二千元至五千元,期限至年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二千元至五千元,期限至年 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達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 計。 第一項補助需以日托、全日托及夜托之托育型態,且每周托育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另 協力照顧單位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 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金額,依各類家庭條件、送托方式及托育人員資格,區分 如下表:
    \ 托育型態 \ \ 資格 家庭條件 居家式 機構式
    相關科系畢業 托育人員結業證書 具保母技術士 證 托嬰中心
    一般家庭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每月二千元 每月三千元 每月三千元
    弱勢家庭 每月四千元 每月五千元 每月五千元
    備註:所稱弱勢家庭,係指家有未滿三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特殊 境遇家庭、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
  • 八、應備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 2.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 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 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應備文件與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規定相同。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足資證明弱勢家庭之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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