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為提增車輛使用效益,加強撙節購車,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本府各 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本市市立大 學校長,得配置專用車。 (二)小貨車(含代用客車)及各一級機關報經本府核定車輛配置數之特 種車、特業車,除屬備妥特殊機具全時待命,專供救災搶險等緊急 事件現場作業使用之特種車,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程序購置外,其 餘車輛(含改裝程度較低,可供一般公務載運人員通用之工程救險 特種小客貨兩用車、雙廂式五人座以上工程救險特種小貨車,或警 消後勤、指揮、警備、消防查察用特種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均應以使用頻繁,經媒合他機關無適當車輛可供移撥者,始得視實 際需要依規定程序購置。 (三)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以不再購置為原則。但各二級機關簡任第 十一職等(含比照、相當或跨列)以上首長、各區區長既有非電動 專用車報廢汰除後,得購置電動公務小客車優先供其公務行程使用 ;其餘業務性質難以利用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租賃車等外部資 源有效替代且使用頻繁,經媒合他機關無適當車輛可供移撥者,如 機關就購車、租車及搭乘計程車分別進行年度成本效益分析後,確 以購車較經濟者,得依規定程序購置。 (四)機車,以不再購置為原則。但使用頻繁,經媒合他機關無適當車輛 可供移撥者,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程序購置。 (五)大客車及其他車種,除有特殊情況報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購置或移 撥。 各機關購置車輛需求,應依各年度本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 相關概算資料送交本府主計處,由該處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先期審查。 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配置數,於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委員會完成最終核議後,由本府秘書處調查各機關預算年度之年底 預估實際車輛數,逐年報本府核定。
- 四、各機關購置專用車、公務及業務小客車、普通重型以下機車,應以電 動車為限。購置其他車種優先擇電動車等低污染車款部分,應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訂頒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規定,或本府環境保護局報 經本府核定另案公布之相關政策辦理。 前項所稱電動車,除既有已購置之過渡性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外, 均以領得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電動車牌照者為限。 各機關既有非電動車報廢汰除期程規定如下: (一)專用車及普通重型以下機車: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年底前。 (二)公務小客車: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年底前。但變更登記為特種車者 不在此限。 (三)其餘車種:依本府環境保護局報經本府核定另案公布之期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1143012231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