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圖資需求單位需用之空間圖資或其服務如未列於圖資流通平臺上,得 建議圖資供給單位製作,並開放流通使用。如圖資供給單位評估後不 同意製作、不開放或僅部分開放流通使用,圖資需求單位得洽請資訊 局協調;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提報本府資料治理委員會討論議 決。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治字第1153009171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8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