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機關(構)、學校及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管有之空間圖資及其服 務之共享使用,特訂定本規範。
- 二、中央機關對本規範所列事項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之。
- 三、名詞定義: (一)空間圖資:指本府各機關所建置、加值或二次加工之位相關係與其 相關屬性資料。 (二)空間圖資服務:指利用空間圖資提供使用者網路介接之服務。 (三)圖資流通平臺:指提供本府各機關空間圖資及其服務集中流通之資 訊系統。 (四)圖資供給單位:指提供空間圖資及其服務之機關。 (五)圖資需求單位:指為執行公務向圖資供給單位申請使用空間圖資或 其服務之本府各機關。
- 四、圖資流通平臺由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負責建置、維護及管 理。:
- 五、本府各機關管有之空間圖資及其服務之流通格式如下: (一)空間圖資: 1.網格(Raster)圖資以 GeoJPEG、GeoTIFF、MrSID 資料格式為 原則。向量(Vector)圖資以 KML(Z)、GeoJSON、GML、WKT、 Shapefile 資料格式為原則。 2.圖資測繪時,應依國土測繪法、應用測量實施規則及臺北市實施 應用測量控制點聯測作業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特殊 情形,應先報經本府地政局同意,始得辦理。 3.坐標及高程系統以 WGS84、TWD97、TWVD2001 或其他國家法定基 準為原則。 4.文字編碼以 UTF-8 為原則。 (二)空間圖資服務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1.網路地圖(圖磚)服務(Web Map(Tile)Service,簡稱 WM(T )S)。 2.網路圖徵服務( Web Feature Service,簡稱 WFS)。 3.應用程式介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簡稱 A PI)。 4.其他經資訊局同意之方式。
- 六、圖資供給單位之應辦事項如下: (一)依前點規定格式製作空間圖資,於圖資流通平臺上免費開放流通使 用,並依 TWSMP ( TaiWan Spatial Metadata Profile) 詮釋資 料標準或資訊局研訂之詮釋資料欄位建置圖資詮釋資料。 (二)訂定空間圖資內容分級方式、供應對象及申請使用程序。提供申請 使用之圖資內容若有引用其他機關供應之資料,應邀請該機關共同 參與研訂。 (三)依空間圖資之資料性質訂定圖資更新及維護頻率。
- 七、圖資需求單位需用之空間圖資或其服務如未列於圖資流通平臺上,得 建議圖資供給單位製作,並開放流通使用。如圖資供給單位評估後不 同意製作、不開放或僅部分開放流通使用,圖資需求單位得洽請資訊 局協調;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提報本府資料治理委員會討論議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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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治字第1153009171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8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