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各機關申請自行架設無線網路設備應向資訊局提報檢核表送審(格 式由資訊局提供),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資料: (一)無線網路設備之管理 IP 位址。 (二)無線網路設備之配置使用者 IP 位址範圍。 (三)無線網路設備熱點之 SSID 。 (四)無線網路連線架構、網段使用規劃。 (五)無線網路設備之製造商、型號及序號等資訊。 (六)無線熱點設備安裝實體位置。 (七)無線網路設備管理者之相關資訊,如人員姓名、分機號碼等。 (八)無線網路設備韌體版本,應安裝無資安漏洞之韌體版本。 (九)無線網路資料加密機制。 (十)無線網路帳號驗證機制。 (十一)網路設備管理事件日誌、無線網路 IP 配發紀錄留存機制。
- 十五、自行架設無線網路設備之機關,應每年至少檢核一次前點各款資料 、管理帳號清單及近期日誌紀錄,並依臺北市政府資通系統安全作 業指引之規定,辦理前點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資料之資通安 全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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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07128號函修正第14、15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