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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 第一章 會前準備
  • 一、本府各機關預定召開會議時,對於會議內容資料之印發,參加單位人員之統計,會議場 所之選定,會議進行程序之擬訂及會議使用時間之預計等,均應事前作充分研究與準備 ,不宜草率將事,而浪費與會人員時間,其牽涉有關單位較少者,儘量以協調方式行之 ,避免召開會議。
  • 二、會議主辦單位在決定開會日期時,應考慮發出開會公文所需時間,及參加會議單位收文 分文簽辦等所需時間,開會通知宜於開會前三天發出,使參加單位能從容處理,否則, 仍須再用電話連絡,以免貽誤。
  • 三、會議主辦單位對開會通知單,宜在封面加蓋「開會通知提前拆閱」戳記,以提醒收文人 員之注意。
  • 四、會議主辦單位對本次會議應考慮由何人主持比較適當,為預防該主持人臨時偶發或其他 重要事故而無法出席會議起見,宜有第一或第二主持會議代理人之準備,並均應事前與 之商洽,庶免影響會議之進行,或有脫節情事。
  • 五、會議主辦單位應在開會前派員檢視會議場所,並照料與會人員簽名就座,倘能在會議場 所安排與會人員座位單席次等,則更可減少不必要之謙讓時間。
  • 第二章 主持會議
  • 六、會議主持人應準時宣佈開會,倘因特殊原因,不能開會時,應即宣佈改為座談會或流會 。
  • 七、會議主持人首先應宣佈開會宗旨,致詞應力求簡單扼要,避免繁冗,其餘會議資料儘可 能以書面報告,並切實控制會場秩序,按照議程進行,規定與會人員發言時間,集中精 力討論中心議題,切忌冗長漫談。
  • 第三章 與會人員
  • 八、參加會議單位承辦人接獲開會通知時,應作左列之處理: (一)簽請主管指派出席人員。 (二)出席人員應先研究開會有關資料。 (三)請示主管指示原則。
  • 九、與會人員應準時出席,並在會前五分鐘到達會場,以辦理簽名或其他手續,不得遲到早 退或中途離席,尊重主席規定,共同維持會議進行,遲到或缺席單位,應列入紀錄,分 別通知注意改進。
  • 十、與會人員發言應先行擬具綱要,力求簡單扼要,避免繁瑣,發言後由紀錄人員作為紀錄 之參考。
  • 第四章 會後處理
  • 十一、會議完畢與會人員宜將會議決議事項,簽請主管核閱,主辦會議單位應儘速整理會議 紀錄,並於二日內印發有關單位,以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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