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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4)府政字、秘公字第84029094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及使赴市政中心請願民眾能夠有適 當場地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 二、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應依人數之多寡於左列請願專區為之(如附圖) (一)西正門請願專區:設於市政大樓西正門入口臺階至市府路沿線之區域。凡請願民 眾人數在五0人以下者,得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二)府前廣場請願專區:設於市府路及基隆路間之府前廣場,凡請願民眾人數逾五0 人者,應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 三、民眾請願應依請願法第五條規定備具請願書。
  • 四、民眾集體請願,如有進入市政大樓面遞請願書,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應推派代表為之 ,其代表人數以十人為原則。
  • 五、進入市政大樓請願代表不得攜帶槍枝、刀械或其他有妨害秩序及影響工作安寧之虞之器 物。
  • 六、民眾向本府請願時,應依請願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有緊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 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依請願法第十一條規定,本府得不受理其請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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