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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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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53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理。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業務組:掌理各項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 稽核組:掌理動產質借報表等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理及動產質 借業務之稽核及考核。 三 秘書室:掌理營運資金之調配及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 組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組長、主任、稽核、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法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立分處。 分處置主任、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書記。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組長。 四 主任。 五 人事管理員。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0 條
    本處視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時裁撤之。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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