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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2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各托兒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教保組:掌理兒童教育保育,環境衛生及疾病預防等事項。 二 社會工作組:掌理兒童個案調查、登記、處理及資料統計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組長、幹事、保育員、護士及書記。
  •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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