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院 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社會工作組:掌理院民童各項輔導計畫、督導考核、文教訓練、輔導就 養就業、個案調查、資料建立、公共關係、家屬訪問、異動登記及院民 出入院之審議等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營繕、膳食供應、財務採購管 理暨不屬各組所等事項。
- 第 4 條本院設左列各所: 一 福德敬老所。 二 崇德敬老所。 三 弘德敬老所。 四 中和敬老所。 五 婦女職業輔導所。 六 育幼所。 七 醫療所。 八 老人養護所。
- 第 5 條本院置秘書、組長、所長、專員、社會服務員、輔導員、組員、技術員、保 育員、書記、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長、護士、營 養員、護理佐理員。
- 第 6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所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為顧問。
- 第 12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