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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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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673800號令訂定全文12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車輛檢驗及民營代檢公司督導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 人違規講習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汽、機車牌照管理、動產擔保業務及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 費等有關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汽車運輸業管理、交通稽查及有關計程車業務之管理等事 項。 五 資料室:掌理資訊業務等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研考及不屬其他科 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正工程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編審、副工 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工務員、 護士、辦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醫師。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各項監理業務事項,分處置分處主任,其 餘員額應就本處現有人員調配之。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分處主任。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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