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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4487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左 : 一 松出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南港等區。 二 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南)等區。 三 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北)等區。 四 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北投等區。 五 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內湖等區。 六 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承地政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本所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核計規 費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 地籍圖之保管、謄本之核發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登簿繕狀、校對、登記簿保管、地籍歸戶、登記簿謄本核 發、縮影、登記申請書檔案管理、地籍倉庫管理、地籍資料統計、地籍 資料電子處理。 四 第四課,掌理文書收發、印信、收取規費庶務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專員、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 員、書記及雇員。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開會時,由主任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地政處核定;丙 表由本所訂定,報請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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