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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1001
全部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9036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生產科:掌理水源出水設備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量調配等事項。 二 供水科:掌理輸配水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改善擴充之擬議、水壓調整、漏 水檢測、修漏之督導及用水設備之審查等事項。 三 業務科:掌理營運之策劃及督導、水表管理、違章用水之查處、水費計 算、開單及機關收費等事項。 四 企劃科:掌理中長程計畫之編訂、經營合理化之研究、管理制度之設計 、研考業務之推行、自來水法規之研擬等事項。 五 財務科:掌理資金籌措、財務收支調度、水價擬定、財產管理、水權申 請及出納等事項。 六 物料科:掌理物料之請購、收發、儲運及呆廢料處理等事項。 七 總務科:掌理文書、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八 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協調審查、進出資料之管制、硬軟 體設備之租購、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策劃、管理、檢查、訓練等 事項。 十 水質中心:掌理水質管理控制、維持供水品質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副主任、企劃司、正工程司、視察、專員、場長、股長、副企劃司、輔導員 、副工程師、分析師、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師、設計 師、管理師、科員、工程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 第 8 條
    本處為營運上之需要,分地區設置營業處,掌理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 業務及檢修漏等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配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職工訓練中心,其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及調充之。
  • 第 10 條
    本處為適應業務上之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並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 問。
  • 第 11 條
    本處為水源及供水設施之擴充及改良,設工程總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13 條
    本處設處務會報,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副主任。 七 工程總隊長。 前項會議,處長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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