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處處長之命,綜理 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第一課:市地重劃區之勘選及可行性評估,重劃計畫書之擬定、報核、 公告、舉行座談會、土地測量、現況調查、查估重劃前後地價、土地分 合、交換、計算負擔及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異議處理、地籍整理、點 交土地、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編製重劃總報告等事項。 二 第二課:土地重劃區各項公共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及配合自 來水、電力、電訊、瓦斯工程之協調等事項。 三 第三課:重劃區禁止事項報請核定與公告、地上、地下改良物之調查估 價、協議、拆遷、清理、補償、抵費地出售、財務籌措及決算、清理日 據時期土地重劃業務暨總務行政事項。
- 第 4 條本大隊置秘書、正工程司、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大隊長。 二 副大隊長。 三 秘書。 四 正工程司。 五 課長。 六 人事管理員。 七 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指定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地政 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定,報請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地政處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