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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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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調查分析,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 之擬訂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計畫資訊之建立及都市計 畫相關法規之研訂等事項。 二 第二科:臺北市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等之擬(修)訂及都市計畫行政管理、服務等有關事項。 三 第三科:都市設計、景觀計畫、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等有關事 項。 四 第四科:都市更新計畫之研擬、協調執行暨地區開發事業之協調執行等 有關事項。 五 第五科: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資料管理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管理及不屬其 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工程員、管理 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要得設規劃隊、測 量隊、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任
    主 任 秘 書 簡任
    總 工 程 師 簡任
    專 門 委 員 簡任
    副 總工程 司 薦任
    科 長 薦任
    主 任 薦任
    秘 書 薦任
    正 工 程 司 薦任
    專 員 薦任
    股 長 薦任 一四
    幫 工 程 司 薦任 二八
    分 析 師 薦任
    設 計 師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二人與管理 師一人合併計給。
    科 員 委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工 程 員 委任 四五 內十四人得列薦任
    管 理 師 委任
    助 理工程 員 委任 一六
    辦 事 員 委任
    書 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二人與工程 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 給)。
    書 記 委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二人與政風 室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本職務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任
    合 計 一五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專門委員。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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