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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1003
全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69045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印刷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秘書長之命綜理所務。 置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課,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營運課: 掌理營運計畫、印刷品之承攬、估價、送校、收款等事項。 二 生產課: 掌理印刷品之設計、印刷、裝訂、交貨及生產作業、管理等工務營運事 項。 三 總務課: 掌理文書、研考、出納、印信典守、庶務、倉庫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與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及防止職業災害之規劃 、督導與推行,並實施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 關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業務員、技術員、 護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印 刷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所 長 薦任至 簡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辦理。
    副 所 長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等辦理。
    課 長 薦 任
    主 任 (一) 由副所長兼任。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員 委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員 (一) 由護士兼任
    業 務 員 委 任
    技 術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護 士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 事管理 員 委 任 (一)
    合 計 二十 (三)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 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所長。 二 副所長。 三 課長。 四 主任。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秘書處核定; 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秘書處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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