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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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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8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8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綜理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掌理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之審 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資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 系統發展組: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業務推動 等事項。 三 資料處理組:掌理電腦網路管理及電腦主機管理操作、資料庫管理、電 腦機房設施及媒體材料管理等事項。 四 行政管理組:掌理研考、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 北市政府主計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市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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