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須知依臺號函修它正發佈 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第五款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如審核合格名額超過預定額度,除購屋 補助以抽籤方式決定外,以申請之優先順序決定。
- 三、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件及作業程式規定如下: (一)急難特別慰問金: 1.急難特別慰問金種類: (1)急難救助:長期罹患疾病及家庭突發變故,到生活陷入困境者。 (2)醫療補助:非長期罹患疾病之一般醫療補助。 (3)喪葬補助:直系親屬或配偶,因故死亡無力殮葬者。 (4)災害救助: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損害者。 2.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但申請災害救助者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2)遭遇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3.檢附證件: (1)申請書或其他機構之轉介文件(如附件一)。 (2)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己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3)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死亡證明書或其它可資訊證明之文件。 4.補助金額及特殊發放條件,詳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5.受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6.作業程式: (1)申請: 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言面申請外,亦得由社會福利團體轉介。 (2)訪視: 由受理機關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核發: 於受理機關簽辦請款後,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領款。 7.注意事項: 以上救(補)助項目,依其事由,每次僅得擇一項目申請。除情況特殊外,每 人每年度以兩次為限,項目不得重複,如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職業訓練津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參加下列機構舉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者: A)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本府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 B)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C)本市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及補習教有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3)同年度內同類職業訓練以補助一次為限。但屬進階性質者不在此限。 2.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1格式)。 (2)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3)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4)繳費證明正本。 3.受訓時間及補助金額: (1)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本府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 A)受訓期間一個月以上,每週日間上課四天以上,每月總時數達一二0小時 以上者,每月發給現行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 B)本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 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2)個別參加者: 個別參加符合本須知所列訓練機構之各種職業訓練者,由本府原民會補助學 費及材料費。但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式: (1)申請: A)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於申請書籤證欄簽證後,連 同證件送受理機關辦理。 B)本府原民會於職業訓練中心為原住民開辦之訓練班,由承辦機構統一造冊 發給。 (2) 核發: 於受理機關簽辦請款後,由承辦職訓機構於結訓前發給受訓學員。 (三)購屋補助: 1.申請要件: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滿二十歲之 原住民。 (2)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距申請前二年內為限。 (3)購買之住宅應座落於臺北市,並由申請者實際居住者為限。 (4)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5)本接受政府專案興建或購買住宅補助者。 2.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三-1格式)。 (2)切結書(如附件三-2格式)。 (3)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府原住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若 與配偶分戶者,應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4)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 (5)申請人(即所權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補助名額及金額: (1)全年度核定補助二十五戶,如審查合格戶數超過預算額度,以公開抽籤方式 辦理。 (2)每戶補助金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式: (1)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向受理機關申請。 (2)核發: 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帳戶。 6.注意事項: 每戶補助一次為限,違反申請要件而取得購屋補助者,如數追繳。 (四)托育補助: 1.申請要件: (1)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份者,但俟原住民身份認定條例通過後, 以其子女是否具有原住民身份為準。 (2)兒童及申請人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滿二歲之兒童本人不受設籍期限 之限制。 (3)兒童必須與父母之一方設籍於同戶,但未設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份者,須提 出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 (4)十二歲以下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兒童,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 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保母人員。 (5)前款專業保母人員須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八十小時以上者。 (6)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但本 市列冊為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7)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之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 相關規定辦理。 2.補助金額及名額: (1)補助項目包括: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餐點費、 平安保險費、雜費(校外教學、設備費、房租、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 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在職進修費)。 (2)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幼稚園者,每月最高補助柒仟元,就托於本市立案之托兒 所及專業保母者,每月最高補助陸仟元,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者 ,每月最高補助參仟伍佰元,收托費用低於柒仟元者,依實際費用補助。 (3)就托期間如未滿一個月,則依實際就托日核算〔實際費用-月費 *(實際就 托天數╱三十天)〕。 (4)領取托育補助者,父母應教育子女族語及鼓勵其子女接受族語教育,如有違 反規定者,不予補助。 (5)本年度始就托機構者,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一個月內向本府原民會提出 申請。 3.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 4.作業流程:分二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申請人(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洽妥就托機構或保母人員,再 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 I應備文件: A)申請書(如附件四-一)。 B)出具最近一個月內蓋有原住民身份戳記之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 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C)機構就托證明書(如附件四-二):請機構協助提供。 D)凡二歲以下幼兒就托於保母者,應檢具保母收費證明書 (如附件四-三 ) 及保母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及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政院勞委會 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需累計八十小時以上) 。 Ⅱ注意事項: A)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託三十日內,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若未於期 限內提出申請者,則依郵寄戳記或申請件送達本會之日起算。 B)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園所者,申請人應於離開機構十五日內通知本 府原民會,兒童之父母負檢還剩餘補助款之義務,並由收托機構檢還之 ,如未繳還,一經查知,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資格。並追回應退之 款項。 C)以上文件應檢附齊全並詳細填寫,若送審文件填寫錯誤,本府原民會將 發還原件,俟更正無誤後,再行辦理後績相關事宜。 D)申請文件經審核無誤後,將由本府原民會函復申請人,屆時請申請人收 到核准函後,持該函至就托機構辦理請款相關事宜。 (2)第二階段:收到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後,由機構辦理請款(如附件四-四)。 I應備文件: A)機構請款書:(如附件四-四)。 B)機構彙整報表(如附件四-五)。 C)請款領據(如附件四-六)。 D)臺北市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四-七)。 Ⅱ注意事項: A)所報機構就托證明書之收費標準欄,請以每月收費計算,並依機構內實 際收費詳細填寫,如虛報不實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發現,將收回虛報部份 。 B)機構於收到申請人所持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後,應詳填應備文件向該會辦 理請款:若送審文件審核有誤,該會將退還更正,俟更正無誤後再予撥 款。 C)為加速撥款作業,請配合開立臺北銀行帳戶(帳戶名稱應以機構立案名 稱相同),以利本府原民會轉帳撥款。 D)本助係半年撥款一次(每年一-六及七-十二月),申請人需於兒童就 托後一個月內辦堙申請等相關手續。 E)上半年度原已就托者,欲再申請下半年度補助款,申請人須填寫機構請 款之申請書至本府原民會辦理請款手續。若就托機構有所變更者,申請 人須填寫第一階段之申請書,經本府原民會核可後始可辦理請款手續。 F)前款補助請款日期上半年最遲為五月三十一日,一半年最遲為十一月三 十日止,未於上述期限內請款者,本府原民會不予補助。 G)如機構已收取申請人繳交之托育費時,應於收到本府原民會補助款後, 將申請人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申請人簽收證明書備查。 H)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者,本府民會除得隨時查核外,機構 應通知本府原民會停止補助,並於七日內詳填兒童托育補助退款領據( 如附件四-八、九),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以郵局匯票方式,受款人名 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送該會辦理相關事宜,如未繳還, 一經查知,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資格,並追回須退回之款項。 5.注意事項: 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助並 追繳溢領部分。如領有教育券之學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育兒生活補助,請擇 一申請補助。 6.凡未依規定就托者,本府原民會不予補助。 (五)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合法立案公、民營金融機構辨理各項貸款總額達十萬元以上,且貸款至 申請時未滿三年者。 (3)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 超過三人。 (4)經營行業稅籍應設臺北市(縣)且未滿三年者,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5)貸款利息補貼每戶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 ,不得申請。 2.檢附證件 (1)一般性貸款: Ⅰ申請書(如附件五-1格式)。 Ⅱ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Ⅲ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Ⅳ足以證明合法立案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Ⅴ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 (2)創業貸款: Ⅰ申請書(如附件五-1格式)。 Ⅱ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Ⅲ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Ⅳ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Ⅴ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創業貸款之相關文件。 3.補助金額、年限及名額: (1)補貼期限: 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2)每年可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Ⅰ第一年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Ⅱ自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十%為限。 (3)補貼利率: Ⅰ創業貸款: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初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分別按 臺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核算。 Ⅱ一般性貸款:按前開基本放款利率五折利率核算。 (4)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 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式: (1)申請人接獲利息補貼核准函後,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 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本人印章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核發利息補貼 。 (2)凡戶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者不予補助。 6.注意事項: 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補貼之金額。
-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原民會統一印製。
- 五、本須知所列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式,必要時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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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2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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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90)府原一字第900031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