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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13177250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1年6月1日生效
  • 第 1 條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
    等 級 建坪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代 辦 清 潔 費
    基本費 電費 水費
    無冷氣 有冷氣 一般 特殊
    二00坪 以上 一、五0 0 二00 1 9 噸 以 上 一、00 0 一00 二0 0 一0、 000 六、00 0
    一五0坪 九坪 一、二五 0 一五0 1 3 | 1 8 噸 八00 八、0 00 五、00 0
    一00坪 一四九坪 一、一0 0 四、四0 0
    七0坪 九十九坪 七五0 一00 7 | 1 2 噸 六00 五0 一0 0 五、0 00 三、00 0
    五0坪 六十九坪 五00 二、六0 0
    3 | 6 噸 三00
    三0坪 四十九坪 三五0 五0 四、0 00 二、四0 0
    三0坪未 滿 二五0 未 滿 3 噸 二00 二、00 0
    一、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 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滿一單位時段者,如使用時數可得確定者,依其 實際使用時數比例收費;如使用時數不確定者,則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理告別式 活動時,使用時間最長為三時段(十二小時)。於以上三時段外是否開放及收費, 由所轄區公所自行決定。 二、區民活動中心之收費按實際使用面積依上述等級計算。 三、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每次申請使用最 長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得繼續申請使用。 四、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但舉辦 喜宴活動者,以該場地設有廚房及污水排放設備者為限。 五、冷氣費之計算視其使用空間是否可明確區隔:可明確劃分者,依該隔間冷氣噸數收 取;無法明確區隔者,以總噸數收費。每年六月至九月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一律 收取冷氣費;其餘月份,則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六、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一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區公所 ;並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期申請時,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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