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金額 等 級 建 坪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代 辦 清 潔 費 基本費 電 費 水 費 無冷氣 有冷氣 一般 特殊 甲 二00坪 以上 一、五0 0 二00 1 9 噸 以 上 一、00 0 一00 二0 0 一0、 000 六、00 0 乙 一五0坪 九坪 一、二五 0 一五0 1 3 | 1 8 噸 八00 八、0 00 五、00 0 丙 一00坪 一四九坪 一、一0 0 四、四0 0 丁 七0坪 九十九坪 七五0 一00 7 | 1 2 噸 六00 五0 一0 0 五、0 00 三、00 0 五0坪 六十九坪 五00 二、六0 0 3 | 6 噸 三00 戊 三0坪 四十九坪 三五0 五0 四、0 00 二、四0 0 未滿三0 坪 二五0 未 滿 3 噸 二00 二、00 0 備 註 一、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段,使用未足一位 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理告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各區活動中心如因設置里辦公處等辦公場所致其使用面積減少者,應按實際使 用面積計算費用。 三、每週定期定時借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八折計算,六個月以上 者以六折計算。 四、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 五、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期申請,不予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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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5779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