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推行社會福利及殯葬政策,辦理殯葬有關各項服務工作,特設立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社會局為主管 機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事業收入。 三、舉借債務收入。 四、孽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服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償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 第 6 條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規 定程序撥支。
- 第 7 條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自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社會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9-1002
全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84100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