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特依墳墓設置 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設於保護區之寺廟宗祠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經本府核准者得設置 靈骨(灰)塔(堂)。(其建築之建蔽率及高度以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為準)。
- 三、設置靈骨(灰)塔(堂),應檢具申請書及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殯葬處)提出申請,並報經本府社會局核准後始得設置。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備 註 (一)設置地 點位置 圖 1.設置地點周圍一千公尺內重要設施及工廠 、礦場、河川、住宅、學校、醫院、幼稚 園、托兒所或其他公共場地(標明比例不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設置範 圍之地 籍圖 1.標示方位 比例尺以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為單位 標明地號方位。 2.土地使用同意書。 3.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證明書(以 地目「田」或「旱」為限) 以地政單位核發之地籍圖 謄本(描繪)為原則。 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核 發。 (三)配置圖 說 應配置左列設施 1.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2.公共衛生設備。 3.供排水系統。 4.靈骨(灰塔)(堂)標示及指標。 5.停車場。 6.綠化美化設施。 1.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之 地形測量圖繪製。 2.設置於山坡地,配置圖 之等高間距不得大於一 公尺。 3.所標示之綠化空地面積 與設置範圍總面積之比 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四)經費管 理 1.計畫說明書(註明經費來源)。 2.各項經費預算。 (五)管理辦 法及收 費標準 1.包括靈骨(灰)塔(堂)之管理與維護事 項,並符合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等有關規定。 2.收費標準。 (六)土地權 利證明 書或使 用同意 書 1.以地政單位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準。 (七)地籍謄 本 謄本內如記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 之同意書。 (八)土地使 用分區 證明書 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發。 (九)土地複 丈成果 圖 以設置地點所屬之地政事務所鑑界後權發之 成果圖正本為準。 (十)寺廟主 管機關 宗祠許 可興建 證明文 件 (十一)水土 保持計 畫 如附範例 (十二)環境 影響說 明 - 四、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係申請設置之法定必備文件,需俟殯葬處會同有關單位會勘,認 定合於條件,再通知申請人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補送殯葬處 ,申請文件方為齊備。
- 五、靈骨(灰)塔(堂)經核准設置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撤銷 其核准。
- 六、靈骨(灰)塔(堂)依核准之配置圖說施工完竣後,應檢附使用執照及現場照片報請殯 葬處核轉本府社會局准予核備後,始得啟用。並於每年年底將管理情形(含寄存量、收 費情形)報送殯葬處轉報本府社會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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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9-3006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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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80)府社五字第8008460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