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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四字第880742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8年11月15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臺北市原住民,以保 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應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 三、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 發事故致其身體殘廢或死亡者。
  •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殘廢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意外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相關項目不得 重複申領,其殘廢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附件一)。
  •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由最近親屬或家屬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二)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 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附件二)。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意外死亡或殘廢之證明文件。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要點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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