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二字第8701980200號函訂頒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落實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表現,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特訂定本作 業須知。
  • 二、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籍或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左: (一)學業獎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行七十分或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2.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五分以上或採五 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3.就讀於高中(職)學校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各科均及格成績總平均在 六十五分以上(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4.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1.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 2.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3.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運動會以外,教育部指定輔導升學 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為以上組隊參加,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4.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位以上參加, 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5.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6.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加省(市)教 育廳(局)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 、佳作以上者。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就讀於私立高中(職)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 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2.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上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 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左: (一)學業獎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各十名,合計三十名。 3.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名三萬元,國外部分每名五萬元。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1.合於三、(二)、1.至4.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名一萬元,第 四、第五、第六名五千名,打破紀錄者另發獎助學金一萬元。 2.合於三、(二)5.、6.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打 破紀錄者另發獎助金五千元。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高中(職)學生每名五千元。 2.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七千元。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部分: 1.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前,檢具蓋有山地原 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向 就讀學校申請(第二學期申請則免附身分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退學 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2.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核規定者,由學校造具 印領清冊(如附件二)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底前 報本府原住民會核撥。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國內外研究所學生部分應檢附: 1.申請書(如附件三)。 2.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上學期成績單。 4.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特殊才能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學雜費收據正本(學雜費補貼用)。 申請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請,區公所依據本要點之申請要件及應檢 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核規定者,造具請領清冊(如附件四)暨領據,併轉報本府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辦。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