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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一字第89107201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表現, 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籍或母親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 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並具有第三點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左: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行七十分或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五分以上或採五 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 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但在職者除外。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1.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3.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教育局指定輔導升學 之全國性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4.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5.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6.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加教育局以上主管 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就讀於私立高中(職)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乙等)以上,學業總成績平 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2.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上(乙等)以上,學業總成績平 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取前二名,合計二十四名 。 3.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名三萬元,國外部分每名五萬元。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1.合於三、(二)、1.至4.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名一萬元。 2.合於三、5.、6.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高中(職)學生每名五千元。 2.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七千元。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部分: 1.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前,檢具蓋有原住民戳 記戶籍謄本影本,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向就讀學校申請(第二學期 申請者免附身份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退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2.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由學校造具印 領清冊(如附件二-(二)、(三))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九日前,第二學 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原住民會核撥。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學生部分應檢附: 1.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一))、學 生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上學期成績單、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申請者應第一學期十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二十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 請,並檢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合規定者,造具請領清冊(如附件二-(二)至 (三))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三十日前轉報原民會核 辦。
  • 六、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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