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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原一字第094614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依據 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但未設籍本市而 其學區劃分為本市之國中小學除外者),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 金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分以 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學生成績 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七十分或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及特 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2.就讀國民中學其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 總平均成績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 3.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分以上,學業 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 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參加本府教育局以上主管教育機 關主辦之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技藝教育及族語之比賽或展覽,獲 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 為限)。 個人項目,每人核發該等級獎金一次,團體項目(兩人以上成隊合作之比賽), 每人核發該等級獎金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乙等)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免計)。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夜間部高中(職)四年級﹞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 各年級取前二名,合計二十八名。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八千元。 補助項目為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關教育補助費 後之自行負擔部分,惟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各級學校之最高補助金額,休學後 之當學期亦不予補助。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軍公教子女不得申請。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學業助學金: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於每 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一 )、上學期成績單暨領據,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核撥。 (二)國中、國小學生特殊才能助學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二十日前,申請人檢具蓋有 原住民身分戳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上學期成績單暨得獎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第二學期申請者免附身份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或喪失 資格者不在此限),由就讀學校檢附申請文件並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暨領 據,呈轉本府原民會審核。 (三)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學生申請學業獎學金、特殊才能助學金及教育代金應 檢附: 1.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三或附表四)、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上學期成績單、申請特殊才能者應另檢附得 獎證明文件、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應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 章)、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就讀本市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之教育代金,由其就讀學校於註冊時先行扣 抵減免其學雜費,再造具請領清冊(如附表六)暨領據並檢附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繳 費收據正本等報本府原民會核撥。 至就讀外縣、市私立高中(職)申請教育代金者,仍由申請學生檢齊上述文件逕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六、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項目 就讀學校 申請期限  申請要件暨證明文件 受理機關
    學業 助學 金 本市國小 、國中 第一學期於每年 九月三十日前, 第二學期於每年 三月二十日前由 學校轉原民會核 撥。 申請人檢附:上學期成績單 學校檢附:印領清冊(如附表 一)、領據 申請人向學校提出 申請,由學校轉報 本府原民會核撥。
    國內高中 職以上特 殊教育學 校 第一學期於每年 十月十日前,第 二學期於每年三 月二十日前申請 。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       三)、蓋有原住       民戳記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申請,經 區公所初審通過後 ,於第一學期十月 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三月二十五日前 造冊轉報本府原民 會核撥。
    特殊 才能 助學 金 本市國小 、國中 第一學期於每年 九月三十日前, 第二學期於每年 三月二十日前由 學校轉原民會核 撥。 申請人檢附:蓋有原住民戳記       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上學       期成績單暨得獎       證明文件 學校檢附:上述申請文件、印      領清冊(如附表二      )、領據 同上
    高中(職 )、大專 院校以上 第一學期於每年 十月十日前,第 二學期於每年三 月二十日前申請 。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       四)、蓋有原住       民戳記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暨得獎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申請,經 區公所初審通過後 ,於第一學期十月 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三月二十五日前 造冊轉報本府原民 會核撥。
    學業 獎學 金 國內公私 立高中職 (含夜間 部高中職 四年級) 學生 同上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       三)、蓋有原住       民戳記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同上
    教育 代金 本市私立 高中職 同上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       五)、蓋有原住       民戳記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學雜費繳費收       據正本 學校檢附:上述申請文件、印      領清冊(如附表六      )、領據 申請人向學校提出 申請,由學校轉報 本府原民會核撥。
    私立大專 院校及外 縣市私立 高中職 同上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       五)、蓋有原住       民戳記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學雜費繳費收       據正本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申請,經 區公所初審通過後 ,於第一學期十月 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三月二十五日前 造冊轉報本府原民 會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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