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資深里、鄰長,以激勵里鄰長為 民服務熱忱,強化基層自治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現任里、鄰長服務每屆滿十年為資深里、鄰長,表揚一次。 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六月三十日。年資中斷者,其中斷前之年資合併 計算。 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分別填造資深里、鄰長名冊及 統計表各一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 民政局)。
- 三、資深里、鄰長依下列方式辦理表揚: (一)資深里長及服務屆滿二十年以上之資深鄰長,由本府於每年十月底 前擇期表揚。 (二)服務屆滿十年之資深鄰長,由區公所表揚。
- 四、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治字第115601473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5年4月2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里鄰長表揚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資深里鄰長表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