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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民二字第82079517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使用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係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價款興建,產權屬臺北市市有,其使用管理除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並由該局召集使用單位成立管理委員會。
  • 四、本中心各樓層使用單位之使用範圍、面積、用途應依原定計畫使用,非經陳報本府核准 不得變更。本中心各樓層之使用單位如分配表。
  • 五、本中心除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本市松山區公所之 隸屬單位及里辦公處之使用免收租金外,其餘一律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及使用費收入應繳入市庫。
  • 六、本中心各樓層之開放服務時間、管理方式,由各使用單位依業務特性及相關規定定之。
  • 七、本中心對外出租、出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費用,均應由使用 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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