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處理護送役男至入營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 之救助及保障役男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役男,指本市依法徵集或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 本自治條例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或入營通知書指定地點集 合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 第 3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近 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處聯絡。
- 第 4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當 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處聯絡。
- 第 5 條因前二條意外事故所需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均由市政府負擔之。
- 第 6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者,所需醫療、喪葬、撫 卹等費用由市政府支付,並依法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求償。
- 第 7 條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或肇事責任人負擔時,市 政府不予重複支付。但死亡者比照現役役男發給一次公殞慰問金、追悼費及 迎祭費。
- 第 8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其各項費用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喪葬費比照國軍官兵陣(死)亡埋葬費標準表給付金額加一倍計付。 二 應徵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因公傷殘、死亡標準給付。 徵集役男自徵集入營當日零時起至交付軍方完成交接之日止,由市政府為役 男及護送人員依國防部所定標準投保團體保險。
- 第 9 條前條傷殘等級由市政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 第 10 條受領撫卹金之遺族,其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 第 11 條役男入營交接當日驗退者,護送回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之。
- 第 12 條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第 1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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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4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73339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