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 十四條之役男免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役男經徵兵檢查、申請改判體位或入營後驗退,由本府依法核定免役者,得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 三、申請免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役男國民身分證。 (二)相片二張。
- 四、區公所依據本府核定之免役名冊,製發免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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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7
臺北市役男免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4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