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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義務役在營服役證明書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義務役役男在營服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 一、說明: 在臺北市依法應徵或應召入營服役中之役男,其家屬如需在營服役證明時,可隨時申請 發給。
  • 二、應備證件: (一)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攜應備證件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申請並即領取。 (二)亦可採書面或電話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洽辦;應說明應徵(召)役男姓名、住址 、入營日期、軍種梯次及申請用途等有關資料,並按通知取件時間,攜應備證件 、印章前往領取。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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