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臺北市役男入營後,其家 屬經市政府核定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災害救濟及特別救濟。
- 二、應備證件: (一)生育補助-1)申請書、2)戶口名簿影本(包括入營役男及出生子女)、3)出生證 明、4)印章。 (二)喪葬補助-1)申請書、2)與死亡者有關之戶口名簿影本、3)印章。 (三)特別救濟-1)申請書、2)有關證明文件或里鄰長出具之證明文件、3)印章。 (四)災害救濟-1)申請書。2)有關證明文件。3)印章。
- 三、申請手續: (一)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在營軍人家屬(遺族)各項補助費申請書(三聯)乙份 ,逐項填妥。 (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轉報市政府(兵役處)核發。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各項補助費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
┌──┤四、委託郵局郵匯。 │ 郵│ └───┬──────────────┘
匯│ │正 ↑ ︻│ 核複 (一天)│本 │轉報 (一天) 二│ ┌────┤ │ │ │ ↓ │ 天│ │┌──────────┴───────┐ ︼│ ││區公所 (兵役課) │ │副│├──────────────────┤ │本││核轉市政府 (兵役處) 核發。 (隨到隨辦│ │︻││) │ │郵│└──────────────────┘│寄│ ↑ │二│ │申請 │天│┌───────────┴──────┐ │︼└│申請人 │ │ ├──────────────────┤ └─→│檢附有關文件申請: │ │一、生育補助費。 │ │二、喪葬補助費。 │ │三、災害救濟金。 │ │四、特別救濟金。 │ └──────────────────┘(申請至核復共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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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3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