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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 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辦法」規定,設籍臺北市在 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經市政府核發生活扶助金,仍無法維持生活時,得 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但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事變造成重大損害或應召在營軍人本人陣亡、公殞、病故、傷殘者, 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之,以補生活之不足。
  • 應備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全戶戶籍謄本(第二次以後申請免繳)。 三 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印章。
  • 申請手續: 一 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費申 請書(二聯)乙份,逐項填妥。 二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簽具意見後轉報市政府(兵役處)核 發。
  •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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