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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130000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說明: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陣死亡軍人替 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補)助發放作業等事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發放對象: (一)設籍本市現役軍人(志願役上校以下)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由本局核發一 次慰問金、追悼費及埋葬費。 (二)設籍本市在勤替代役役男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由內政部撥款委由本局轉發 一次慰問金。 (三)設籍本市應徵召在營(勤)服役役男死亡之遺族,依規定核發扶(補)助。
  • 三、應備證件: (一)國防部(令)或內政部(函)死亡通報。 (二)遺族狀況調查表及有關證明文件。
  • 四、辦理手續: (一)本局接獲國防部死亡通報後,依死亡原因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及埋葬費,並 由本局指派專人及會同戶籍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 (二)本局接獲內政部死亡通報後,俟內政部撥款,並指派專人會同戶籍地區公所人員 至遺族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三)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於接獲本市後備司令部或本局轉發死亡通報後,應即完成遺 族狀況調查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轉報本局辦理遺族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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