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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278119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廿四條之規定,後備軍人身家狀況(姓名、出生年月日、 職業、本籍、教育程度等)戶籍記載與兵籍證件記事不符者,應申請變更更正。
  • 二、應備證件: (一)兵籍資料。 (二)戶籍謄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
  • 三、申請手續: (一)依據兵籍更正戶籍者(大陸來臺後備軍人)檢附兵籍證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 請。 (二)依據戶籍更正兵籍者(在臺徵召後備軍人)檢附戶籍謄本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 申請,轉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三)為落實政府便民政策,節省後備軍人時間,後備軍人得逕向團管區司令部服務中 心申請。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一) ┌───────────┐┌──────────┐ │團管區司令部 ││市政府 (兵役處) │ ├───────────┤├──────────┤ │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管││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 │資料。 ││管資料。 (隨到隨辦) │ └───────────┘└──────────┘ ↑ ↑ └─────────────┬┘ │ ┌───────────┐ ┌───┴─────┐ │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一、審查兵籍證件訂正戶│ │一、依據戶籍通報核│ │ 籍資料。 │ │ 正管理資料。 │ │二、二日內將處理結果通│ │二、二日內通報市政│ │ 報區公所兵役課同時│ │ 府及團管區司令│ │ 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 部。 │ │ 人。 │ │ │ └───────────┘ └─────────┘ ↑ ┌───┴───────┐ │後備軍人 │ ├───────────┤ │檢附兵籍證明文件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 │ └───────────┘ 臺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 (二) ┌───────────┐┌─────────┐ │團管區司令部 ││市政府 (兵役課) │ ├───────────┤├─────────┤ │一、審核申請資料。 ││依據區公所通報訂正│ │二、訂正列管資料。 ││(隨到隨辦) │ │三、核復區公所。 ││ │ │四、處理時限申請單位自││ │ │ 訂。 ││ │ └───────────┘└─────────┘ ↑ ↑ └─────┬───────┘ ┌─────────┴────────────┐ │區公所 (兵役課) │ ├──────────────────────┤ │一、受理申請後: │ │ 核對身分並於二日內將申請案件移送 │ │ 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二、團管區司令部核復後: │ │ (一) 訂正列管資料。 │ │ (二) 通報市政府 (兵役處) 訂正資料 │ │ (三) 收到有關資料於二日內發還申請人。 │ └──────────────────────┘ ↑ ┌─────────────┐ │後備軍人 │ ├─────────────┤ │檢附戶籍謄本及兵籍證明文件│ │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依據戶籍更正兵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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