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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二十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體   力衰退不堪服役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   、免役複檢。   
  • 二、應備證件: (一)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退伍令(證)。 (三)國民身分證。 (四)本人印章。 (五)相片三張。
  • 三、申請手續: (一)於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轉、免役體檢申請書二份 ,填妥蓋章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退伍令(證)及國民身分證向該列管區公所兵 役課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兵役課受理申請後,於六月十日前造冊轉送團管區司令部及市政府(兵役 處),並按團管區司令部核定之體檢日期、地點,通知申請人屆時前往指定地點 或醫院接受檢查。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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